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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11:59    点击次数:105次   

  发布机构: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0-16 08:33:57 信息来源: 黟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218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范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行为,根据《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第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股室应积极协助做好承储资格企业监督管理。

  (三)成品粮油仓库储备能力:包装大米或面粉200吨以上,包装食用油50吨以上。防潮、防鼠、通风、装运、消防等设施齐全,仓库及周边无污染源和安全隐患,卫生合格;

  (五)银行资信良好、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前一个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或被评定为市级粮油示范店。

  第五条 申请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承储资格。

  第七条 获得成品粮油承储资格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资格证书,承储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承储资格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备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扣减承储费用补贴;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承储计划:

  关联文件:【负责人解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王亮解读《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文字解读:《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图片解读:黟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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